安徽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6-09-02 浏览量:6650
各市物价局、卫生计生委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省属医疗机构:
为促进医疗新技术临床运用,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加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5〕3095号)要求,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修订《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的规定》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各地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,不受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》限制,按照新修订的《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的规定》(见附件),及时受理、高效办理。
二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过审核后,初始定价权下放公立医疗机构,试行期为二年。试行期满前三个月,有关公立医疗机构按管理权限申报价格。
三、公立医疗机构参考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手册》,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价格,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、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后方能执行,并按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向患者和社会公示。
四、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,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,医保部门可探索通过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。
五、对患者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按照《安徽省物价局重大价格政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》(皖价法〔2015〕153号)规定,组织第三方评估,完善修正。
六、对患者和社会反映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加医疗服务项目、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,各级价格、卫生计生、人社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,依法查处。
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。原省卫生厅、省物价局《关于印发〈安徽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卫计秘〔2004〕269号)文件同时废止。
附件:《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的规定》
省 物 价 局 省卫生计生委
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2016年7月25日
为促进医疗新技术临床运用,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加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5〕3095号)要求,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修订《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的规定》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各地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,不受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》限制,按照新修订的《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的规定》(见附件),及时受理、高效办理。
二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过审核后,初始定价权下放公立医疗机构,试行期为二年。试行期满前三个月,有关公立医疗机构按管理权限申报价格。
三、公立医疗机构参考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手册》,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价格,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、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后方能执行,并按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向患者和社会公示。
四、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,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,医保部门可探索通过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。
五、对患者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按照《安徽省物价局重大价格政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》(皖价法〔2015〕153号)规定,组织第三方评估,完善修正。
六、对患者和社会反映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加医疗服务项目、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,各级价格、卫生计生、人社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,依法查处。
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。原省卫生厅、省物价局《关于印发〈安徽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卫计秘〔2004〕269号)文件同时废止。
附件:《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的规定》
省 物 价 局 省卫生计生委
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2016年7月25日

